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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通辽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 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8-05-29 11:02:58.0 出处:通辽市人民政府

通政办字〔2017〕320号 2017年12月22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通辽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2月22日 

 

通辽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食品安全总体水平,切实落实“四个最严”和“四有两责”,着力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根据国家和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总体部署以及市委、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为确保创建工作如期完成,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国家和自治区“双安双创”(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创建活动,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以城市食品安全为突破口,以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为抓手,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切实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督促各级党委、政府落实属地责任,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健全完善“上下统一、责任明晰,运行高效、保障有力,无缝衔接、全程监管,社会共治”的监管格局,推动我市食品安全整体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基本目标和责任分工

(一)食品安全状况持续良好(否决项)

1.近三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

2.近三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显示本地生产的食品安全状况较好。

3.当地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达70%。

(二)“党政同责”落实到位

4.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关键项)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编制实施本地区食品安全“十三五”专项规划。党委、政府定期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将食品安全纳入党委、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所占权重不低于3%)、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食品安全事故“一票否决”。食品安全综合考核评议优秀,排名全自治区前列。(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食品药品安全办)

5.统一权威监管体制完善。(关键项)市、县两级独立设置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加挂食品安全办牌子,并在乡镇(街道)或区域设立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食品安全监管事权划分明确,地区、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事权不存在交叉重复或漏洞盲区。(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编办,市农牧业局、食药监局)

6.专业执法队伍建设到位。(关键项)市、旗县、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设置合理,职能整合到位,队伍配齐配强。食品安全监管岗位设置与监管人员数量满足监管工作实际需要。(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编办,市农牧业局、食药监局)

 7.经费保障到位。(关键项)食品安全监管所需的人、财、物投入得到有效保障。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旗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年度工作经费按辖区常住人口人均15元投入,其中,食品检验经费至少满足检测4件/千人的样本量;农畜产品监管年度工作经费,按辖区耕地面积和牲畜数量,每亩1.3元、每头只(口)0.5元投入。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建立快速检测室,配备快速检测装备,具备一定的现场快速检验检测能力,旗县全年筛查食品样品不少于10件/千人。(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食药监局、农牧业局、卫计委)

8.专业执法装备配备达标。市、县(区)、乡镇监管队伍的办公业务用房、执法车辆、快速检测、执法取证、应急处置、通信交通等执法装备、设施配备达到相应建设标准要求,达标率在60%以上。(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编办,市农牧业局、食药监局)

9.专业检验能力建设达标。按照《自治区食品检验检测项目设置指导方案》,市、县两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及能力要求。市级检验检测机构具备食品微生物、理化、农兽药残留等常规检验检测能力,能够开展打击假冒伪劣及非法添加的补充检验方法研究及检验检测,为政府部门日常监管和执法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县级检验检测机构具备对常见食品微生物、农兽药残留等指标的实验室检验能力及定性快速检测能力。市、县检验机构应具备应对常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检验能力。各检验机构应整合检验资源,共用共享检验数据。(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药监局、农牧业局、卫计委)

(三)食品安全源头治理有效

10.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得到保障。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达到《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本地生产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动物防疫和农兽药残留监管工作,进入批发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的食用农产品具有产地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严格食用农产品质量监管;逐步建立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种植、养殖、运输过程中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等行为得到有效治理。(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牧业局、水务局、食药监局)

11.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范。大型农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等市场开办者建立并严格实施市场准入、退市和信息通报制度,不合格产品、违法销售行为信息及时公示,并向监管部门报告。(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商局、商务局、农牧业局、食药监局)

12.畜禽屠宰管理规范。严格执行定点屠宰制度,及时查处私屠滥宰行为。屠宰后动物废弃物、病死畜禽等按要求处置,及时查处私屠乱宰、未经检疫合格的食用动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明确畜禽定点屠宰监管职责,有效整治私屠滥宰行为,严防病死畜禽或肉品进入屠宰环节,两证两章得到落实。(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牧业局)

13.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基本建立。主城区餐饮服务单位每日产生的餐厨废弃物进入集中收集处置体系,集中收集处置单位定期向社会公示餐饮服务单位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量。及时发现并查处餐厨废弃物以“地沟油”等形式回流餐桌的案件。旗县要规范处理餐厨垃圾。(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委、食药监局) 

14.食品产业集约化、规模化水平较高。国家食品相关产业政策得到落实,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统一配送程度较高。农贸市场等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分布满足需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化率较高,配备食品快检设备。(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商务局、经信委、食药监局)

(四)监督执法检查全面覆盖

15.良好行为规范有效实施。(关键项)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健全。食品生产经营良好行为规范全面覆盖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以及互联网销售、网上订餐等各类业态。实施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规范率达到95%以上,规模以上企业80%以上达到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或ISO22000的相关标准。实施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辖区内食品销售企业规范率60%以上实施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量化率要达到90%以上。其中A级要达到持证企业总数的15%,B级要达到60%以上,C级的不超过持证企业总数的25%,公示率达到100%。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及学生“小饭桌”等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实施餐饮单位量化分级管理等级提升三年规划,督促全市大型以上餐饮、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中供餐单位75%以上实施电子监管和“名厨亮灶”,配备食品快检设备,量化分级应达到B级或A级。(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药监局)

16.现场检查标准规范。(关键项)实施标准化现场检查制度,实现现场检查规范化、监管信息公开化。现场检查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文书实施检查,监督检查、巡查全覆盖。按照风险分类等级确定的现场检查频次,对各类监管对象进行合规性检查、有因检查和飞行检查,实现现场检查全覆盖。摸清监管对象底数,将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主体全部纳入有效监管范围,做到依法监管、科学监管。(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牧业局、粮食局、食药监局、质监局、工商局)

17.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到位。(鼓励项)按国家统一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队伍。按年适当递增职业化检查员。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基层执法人员,每人每年参加食品药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药监局)

18.监管责任全覆盖。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得到全面推行,监管网格划分科学,责任人和目标任务明确。乡镇、嘎查村和社区建立与监管任务相适应的食品药品监督信息员、联络员、协管员队伍,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解决相应工作报酬。(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药监局)

19.本地行业共性隐患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关键项)风险隐患排查和风险研判机制完善,能够通过明查暗访、投诉举报、检验检测等各种手段,主动排查、及时处置非法添加、制假售假等本地出现的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业共性隐患问题。对重点区域、重点食品、重点项目的抽样检验力度较大,监督抽检问题发现率较高。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和分析研判。建立健全风险隐患信息通报、问题隐患报告和整改处置等制度。(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药监局、卫计委、公安局、农牧业局、水务局、商务局)

20.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规范。(关键项)强化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规范管理,全面纳入监管范围。对各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制定出台良好操作规范,明确技术要求。加强政府服务,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改善,引导其进入固定集中区域、规范管理。辖区内小作坊登记率100%,小摊贩备案率80%以上。(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委、食药监局)

21.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到位。建立食品药品安全办、综治办、教育部门、公安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食品监管部门等共同参加的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机制。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将校园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的重要内容,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将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实行监管全覆盖。(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药安办、综治办、教育局、食药监局、住建委、公安局)

22.应急处置及时高效。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建立健全应急体系,制修订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操作手册。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每年至少培训1次,每两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各类突发事件得到妥善处置,无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药安办)

23.监管执法信息全面公开。(关键项)相关监管部门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制度,确保食品安全检查、抽检、处罚等监管执法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利用信息发布手段,使公众获知时效性强、内容丰富全面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充分了解政府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和监管的成效,食品安全消费行为得到有效指导和正确引导。(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药监局、农牧业局、卫计委、质监局、公安局)

24.执行更严格的标准。(鼓励项)鼓励对照发达国家或地区更加严格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对当地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评估,对照更严格的标准找出差距,有针对性地改进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药监局)

(五)违法犯罪行为有效控制

25.后处置工作及时彻底。(关键项)建立并严格执行问题食品后处理机制,对本地发现或外地通报的违法行为和问题食品,及时、全面开展上下游责任溯源追查,产品召回、问题食品销毁、责任查处等后处置工作及时彻底。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不得“以罚代刑”,确保问题食品得到及时依法处置,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到位,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率达100%。(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药监局、公安局)

26.案件协查联动机制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的案件协查、信息共享等协调联动机制健全。跨部门、跨区域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信息通报及时,协查协办有力。(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药安办、食药监局、公安局等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

27.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贯彻落实《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依法审查,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侦查。有效建立地区间、部门间食品安全查办联动机制,做好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办案协作配合、信息共享、涉案物品处置等工作。市、旗县公安机关设立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专职队伍,协调推动食品安全犯罪打击工作。(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药安办、食药监局、公安局等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

(六)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28.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鼓励企业制定并执行比国家标准或地方食品安全标准更严格的标准。(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药监局、卫计委、质监局)

29.严格落实相应良好行为规范。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普遍推行良好生产规范,积极应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等先进管理技术。依法应获行政许可方能生产经营的单位,应全部取得许可证件,并持续符合许可条件。(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药监局)

30.落实食品安全追溯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部依法建立并执行食品生产、销售、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等各项记录制度,能够通过记录和查验有效实现追溯。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实行电子追溯。(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药监局、农牧业局)

31.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健全。从业人员全部依法持健康证明并培训合格上岗。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集中培训不少于40学时。(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药监局)

32.落实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依法做好入场食品经营者许可证的审查,严格检查其经营环境和条件,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并立即报告。依法落实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连带责任。(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药监局、工商局、商务局)

33.及时依法召回问题食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和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依法立即召回并停止生产。停止生产经营和召回情况记录完整,有据可查。被召回的食品全部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和销毁,未发生召回或销毁的食品流入市场。(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药监局、农牧业局)

(七)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

34.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健全。政府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诚信管理制度,将食品生产经营相关单位、法人、个人的食品安全信用状况全面纳入社会诚信范围,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全面、准确记录并及时更新,食品安全失信行为在金融、土地、许可等各领域得到联合惩戒。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建档率达到100%,经营企业建档率达到95%以上。开展诚信等级评价认定,加强动态管理,及时发布违法违规企业和 “黑名单”,对不良信用企业和个人予以惩戒,督促生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委、食药监局、农牧业局、公安局、质监局、工商局等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

35.试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鼓励项)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保险赔付相关事前事中事后政策健全,应获赔付的消费者能够及时方便得到赔付。(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药监局)

36.社会监督渠道畅通。开通网络投诉平台,设立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并按照法定时限进行回复。市级、旗县保持24小时承接处理自治区转办移交案件;并保证及时受理处置回复属地投诉举报案件。设立专项资金,实施有奖举报,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兑现奖金。在当地新闻媒体设立食品安全专栏,定期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曝光食品安全典型案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行业协会代表等社会力量,开展对政府、监管部门履职尽责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监督。(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政府,市食药监局、农牧业局、公安局等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

37.完善追偿机制。(鼓励项)鼓励地方出台措施,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食品安全案件,适用简易民事诉讼程序支持消费者向企业追偿;当地消费者保护组织对较大食品安全案件,通过公益诉讼渠道向企业追偿。(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商局)

38.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及时有效。风险交流机制健全,工作水平较高,能够针对社会上出现的食品安全方面的误区、误解,及时开展科普宣传,促进公众建立正确的风险理念。将食品安全纳入公民法制普及、科普常识、职业技能和学生课堂教育。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及时解疑释惑。(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食药安办、卫计委、农牧业局、教育局、食药监局)

 39.公众认知水平较高。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科普知识认知水平较高,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普遍知晓并广泛支持。(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文广局等市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成立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领导小组,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各旗县市区政府要将创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创建工作推进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强化人、财、物保障,充分发挥部门合力,切实将各项创建工作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旗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并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层层分解任务、严格落实责任。要建立工作台帐、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并以此促进工作整改,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

(三)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规范创建工作管理,切实落实。严禁弄虚作假,严禁违规操作,严禁以任何形式干扰评价工作。做到依法依纪、公开透明、节俭高效,杜绝铺张浪费,防止借创建之名搞形象工程,确保创建工作客观公正、创建结果有效可信。

(四)深入宣传总结。各旗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创建活动,增进社会了解,凝聚社会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创建、参与创建的良好舆论环境。要全面总结创建工作,提炼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典型带动作用,推动全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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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通辽市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东部、科尔沁草原腹地,地形地貌兼具沙漠、草原、湿地、湖泊、疏林、山地等特点,是科尔沁疏林草原最典型、最具生物多样性的地区。其前身为哲里木盟(蒙语意为马鞍肚带),于1636年(清朝崇德元年)建盟,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撤盟设市。全市总面积59535平方公里。辖8个旗县市区和1个经济技术开发区,设有142个苏木乡镇、街...>>更多